一、房屋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房屋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程序:
(1)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三、常用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现行版本)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现行版本)
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现行版本)
5)《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129号令—现行版本)
6)《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现行版本)
7)《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现行版本)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现行版本)
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现行版本)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现行版本)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现行版本)
1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现行版本)
13)《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现行版本)
1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现行版本)
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现行版本)
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现行版本)
1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现行版本)
18)《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JGJ/T384—现行版本)
19)《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现行版本)
A.2.1 既有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与连接的承载力等评定分项。
A.2.2 既有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A.2.3 既有结构的连接和与构件承载力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A.2.4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可靠指标为基准,对构件承载力与作用效应之间的关系予以评价。
A.2.5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
2 基于材料强度系数的方法;
3 基于抗力系数的评定方法;
4 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5 重力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等。
A.2.6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可依据结构的良好状态评定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否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
1 结构的体系符合大震不倒的设防规定;
2 结构不存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的影响;
3 结构未出现影响结构适用性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
4 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着的变化。
A.2.7 基于系数的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和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应符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破坏模式;
2) 计算模型的几何参数宜取构件的实际值;
3) 在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构件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2 采用现行标准中材料强度系数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结构检测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 在计算承载力时,对标准公式中反映模型不定性的参数应予保留。
3 当采用现行标准抗力系数评定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材料的强度可取现场测试的平均值或最小值;
2) 当对计算模型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时,可以利用现行标准公式的模型不定性储备;
3) 经过验证后,在计算模型中可增补对抗力有利因素的实际作用。